当前位置:易舱网 > 海运知识

监管场所审批程序

2007-11-19 14:48:29 By: 易舱网 - 在线订舱 尽在易舱 - Yicang.com

  第一条 海关监管场所应具备的条件
  海关监管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经营海关监管货物和物品堆放、存储、拆拼箱(集装箱、货柜车)等业务的码头、堆场、车场、仓库等的总和。设立海关监管场所,必须建立隔离设施,设立卡口,进行封闭管理,并具有海关管理和作业的设施(办公地点、查验场所、实现计算机联网和安装闭路电视的条件),具有海关认可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第二条 申请经营海关监管场所企业的资格和应提交的资料
  申请设立海关监管场所,经营进出口货物、物品仓储业务的企业,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的企业。
  
  申请设立海关监管场所的企业应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1.注册书面申请;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验正本交复印件);
  3.海关监管场所的平面图以及座落位置、储存设施、安全条件等说明资料;
  4.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
  经海关审核资料和实地考察后同意申请的,由海关颁发准予运营的批准证书及牌证,并建立相应的注册企业和监管场所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 海关监管场所的年审
  每年十一月,海关监管场所要向海关注册备案部门提交年度自检报告,申请年检。备案部门根据海关监管场所的年度自检报告,结合平时档案记录,对海关监管场所作出资质定性评估,凭以确定是否延续批准证书的使用期限。

  
分享到:

优势航线

友情链接: 物贸汇   /  搜航网   /  运哪去网   /  i跟踪   /  环球运费网   /  海管家   /  中国航运网   /  立刻网   /  货运宝   /  企博商学院   /  中国航贸网   /  我来运   /  九九物流网   /  第一工业网   /  物流巴巴   /  长风网   /  仓储物流   /  甲壳虫特种柜   /  航运城物流网
关于易舱    |     服务项目    |     广告合作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8-2010 浙江易舱科技有限公司 浙ICP备11041800号
收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