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货物,经海关审定,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货物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办运退运或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逾期未报的按超期货物处理。如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