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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E)办理须知(下)

2010-03-09 16:42:42 By: 易舱网 - 在线订舱 尽在易舱 - Yicang.com

  第七栏:列明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对应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八栏: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完全原产,填写“×”。

  (二) 如货物含进口成份,其国产价值成份≥40%,填写国产价值的百分比,例如:“45%”。 

  (三)货物含进口成份,中国—东盟自贸区累计价值成份≥40%,填写该累计价值的百分比,例如:“45%”。 

  (四)产品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填写“PSR”。 

  第九栏:填写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填写货物的FOB价值。 

  第七栏的品名、H.S.编码、第八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九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栏:填写发票号,发票日期。 

  第十一栏: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 

  第十二栏:填制签署日期,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 

  五、后发证书的签发 
  货物出口十天后申办的证书需按后发证书办理。后发证书签证要求按普惠制后发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证书签发后需在证书第十二栏上方加盖“ISSUED RETROACTIVELY”印章。 

  六、更改证书的签发 
  证书签发后出口人发现证书错误可对证书进行更改申请。更改证书签证按普惠制更改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 

  七、补发证书的签发 
  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出口人可办理证书补发。办理时需提供原证书正本的复印件或第四副本,同时提供相关的商业单证的复印件,如提单、报关单。证书签发后需在证书第十二栏上方加盖“CERTIFIED TRUE COPY”印章。 

  八、证书有效期 
  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九、直运规则 
  产品运输必须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直运规则。经香港、澳门转口至东盟各国的货物,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后,出口人可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十、出口人声明 
  每批货物的船上交货价格不超过200美元,则无需办理产地证。出口人向进口国海关简要声明即可。离岸价不超过200美元的邮递品也应照此办理。 

  十一、其它签证要求 
  其它签证要求按普惠制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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