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放行后因故办理退关,提供:
1.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2.关员签字并加盖放行章的下货纸正本。
3.报关单。
4.书面退关申请。
海关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查验货物。
二、删单重报
(一)手册商品备案号.品名的更改
提供:1.原始单据;2.报关所用手册及复印件;3.核销单。
(二)手册备案号的更改
提供:1.原始单据;2.报关所用手册及复印件;3.更改后使用的手册及复印件,且两本手册进口料件及出口成品叶一致。两本手册均应系该货物出口日期之前海关已备案未到期.未核销手册。
(三)经营单位.发货单位的更改
提供:1.报关委托书;2.原始单据;3.原始核销单;4.新核销单。
(四))核销单号的更改
提供:1.新旧核销单及其复印件;2.已结汇核销的需提供外管局的原原核销单未核销证明或加盖有已核销印章。
(五)货物品名更改
提供:1.原始单据;2.原始放行单;3.提单副本;4.新核销单。
(六)贸易方式(非底值辅料手册手册)更改(涉及手册备案号)原则上不予更改所有删单重报的报关单若已打印结汇.退税.手册核销联,均应一并交回海关。
三、 改单
(一)成交方式更改
提供:1.体现成交方式的原始单据;2.原始放行单;3.结汇水单。
(二)运费更改
提供:1.海运发票; 2.原始放行单。
(三)保费.杂费的更改
提供:体现保费、杂费的原始单据。
(四)低值辅料手册改报“一般贸易”
提供:手册及复印件
(五)指运港.指运国.最终目的国的更改
提供:1.原始放行单;2.原始单据;3.出口仓单。
(六) 商品编码的更改
提供:1.原始单据;2.提单副本;3.若有退税率的改变还应提供海关认可的其他单证。
(七)商品总值的更改
提供:1.原始单据;2.银行结汇水单(写明核销单号并加盖结汇核销专用联章);3.情况说明;4.加工贸易的还应提供手册及复印件,放行时单单相符的不予更改。
(八)币值的更改
提供:1.原始单据;2.银行结汇水单。
(九)工缴费的更改
提供:1.原始单据;2.银行结汇水单;3.手册及复印件。
(十) 商品件数.商品数量.包装种类.毛净重的更改,溢短装且在出口证件数量管制规定范围内的更改。
提供:1.回箱单;2.原始放行单;3.场站收据联(加盖外理章);4.提单副本,大宗散货还应提供商检重量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5.银行结汇水单;6.原始单据。
(十一)换船
提供:有关员签字并加盖放行章的下货纸和新下货纸,新旧下货纸除船名.航次.提单号外,其他项目需一致。放行后,未经海关许可,换装运输工具,海关将不予更改电子数据。
(十二)结汇方式.境内货源地
提供:报关单
(十三)运输方式不予更改
注:原始单据,指货物出口结关后,从统计部门调阅复印的单据,包括报关单打印联.手填联.发票.装箱单.商检通关单.出口许可证.配额等的复印件,上有“青岛海关单据复印专用章”。
如货物出口未结关,应从结关部门调阅报关原始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