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协议承诺开展国际服务贸易的原则
《对外贸易法》第24条规定,我国“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还比较落后,缺乏国际竞争能力,只能通过谈判达成的承诺对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逐步开放我国服务市场。因此,我国对国际服务贸易采取逐步发展的原则。这不但符合我国的国情,也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发展中国家逐步开放服务贸易的原则。服务贸易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个重要领域,开展国际服务贸易对我国服务业的发展起到激励作用。因此,我国对国际服务贸易采取积极、稳妥、开放的态度,通过谈判逐步开放国内服务贸易市场。
(五)实行平等互利、互惠对等的国际贸易关系的原则
《对外贸易法》的第5条、第6条、第7条对我国政府如何处理对外贸易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其他类似措施的,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或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归纳起来就是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发展与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是我国一贯奉行的原则,也是国家对外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平等,是指国家之间的平等,即不管是大国还是小国,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应在平等地位的基础上发展双边贸易。互利,是指对外贸易对双方国家或地区的经济能起到互补、互惠作用,对双方都有利。平等是互利的前提条件,只有平等才能达到互利。因此,只有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才能促进和发展我国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往来。
互惠,是指各成员利益或特权的相互或相应让与。它是各方之间建立和发展贸易关系的基础,是国家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的前提。对等,是指贸易双方相互给予对方同等待遇:一是对等地给予同样的优惠待遇;二是当对方给予自己不平等或歧视性待遇时,对等地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其他类似措施的,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或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