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有效地防止检疫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促进和发展两国之间在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方面的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缔约双方在各自领土上调查农业和林业作物感染本协定附件一和附件二中所列的植物检疫性病、虫、杂草(以下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情况,并采用必要的措施(包括化学、生物、农业的各种方式和方法)以控制和肃清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源地。
第二条
缔约双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通过输出植物和植物产品或其他途径将本协定附件所列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对方领土。
第三条
一、缔约一方对输往缔约另一方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进行认真检查,并由输出国官方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证明其不带检疫性有害生物。但不排除进口国有权对进口植物和植物产品进行检查和采取必要的措施。
如果不能提供未感染本协定附件所列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货物时,由缔约双方共同决定这些货物能否发货的问题。
二、缔约双方进行贸易时,包装材料要避免利用蒿秆、叶子和其他植物材料,可利用木屑、刨花、纸等。
三、双方进出口的植物不得带有土壤。
第四条
缔约双方交换的一切植物和植物产品,包括赠送、科学交流、外交使团和其他代表机构使用的,也适用于本协定。
第五条
一、从缔约一方输往缔约另一方运载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应认真清扫。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时,进行消毒处理。
二、缔约一方输出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从缔约另一方过境时,附有植物检疫证书。
第六条
缔约双方在各自领土上指定边境检疫所,对输出、输入和过境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进行认真检查,防止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
第七条
缔约双方将:
第八条
所有这些修改和补充,自双方主管部门相互通知之日起,30天后生效。
第九条
第十条
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协定生效后,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二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协定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之间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在莫斯科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