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始于2011年的反垄断调查,涉及了包括世界最大的航运巨头马士基集团、地中海航运以及其他包括长荣海运、赫伯罗特、中远、汉堡南美、韩进、东方海外、商船三井、阿拉伯轮船、日本邮船、现代商船和以星轮船等在内的全球13家航运巨头,历时长达5年的调查集中在各航运企业是否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利用自己的航运支配地位实施运价操纵. 此前,欧盟委员会也曾在2011年5月至2013年11月期间对全球前18家航运公司进行调查。
经过漫长的反垄断调查及航运企业应诉过程,欧盟的判决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点:
1. 各航运巨头此前联合宣布涨价行动虽为商业行为,但容易对诸如大型超市在内的消费和生产行业造成不良影响,船公司通过行业会议达成的运价上涨(GRI)的一致行动,实际是利用其对市场的支配地位而产生“共谋”行为,属于垄断行为。而航运业对市场和消费者的影响尤为直接。
2. 鉴于所涉及面之广,时间跨度之大,且行业发展过程中此前并无相关规范法律的前置,在承诺此后杜绝类似垄断行为的再次发生的前提下,对于判决之前的行为事实免予追责。
3. 为方便企业有充裕的时间向客户调整透明度水平。给予船运企业5个月执行宽限期,但从2016年12月7日起,运输企业不得发布或者通知只含有固定金额或比例的综合费率上涨(GPI)信息。
4. 一旦航运公司再次被发现存在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将会遭受不低于全球营业额10%的巨额罚款。
面对欧盟的这份欧盟裁决之前,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个一个比较折中的方法, 一方面对于受全球经济低迷以及供过于求影响的航运公司,免予追索巨额的罚款是整个行业喜闻乐见的,因为目前除了马士基等极个别外,基本没有航运公司可以承受如此巨额的罚款,同时通过给予5个月执行宽限期,从而实现欧盟市场运价的长期透明机制。
下面我们来解读新规定给予以后运费上调(GPI)戴上的四大“枷锁”:
1. 从2016年12月7日起,运输企业不得发布或者通知只含有固定金额或比例的综合费率上涨(GPI)信息。
2. 为使未来价格信息对客户有用,运输企业发布的价格将至少包括有效期,费率组成等在内的五个主要组成部分。
3. 航运商所发布的价格在发布有效期内是最高价格,且价格消息发布至少31天后才能生效。
4. 航运商将不允许通过行业会议或通气的方式“共谋”上调运费,不允许航运商官方对于未来一段时间的运价预判,从而避免误导市场和其他航商。
所以说,这个免予追责判决的背后,对于过去几十年尝尽甜头的主要航运商而言,随意加价之手将会被套上无形的“枷锁”,巨额罚款的可能性将如影随形。欧洲地中海区域航线的运费上调GRI玩法将“变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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