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据外电9月14日报道:欧盟昨日正式表态称班轮行业往后必须更加公开公正,否则就将违反欧盟的竞争法。]
在经过了漫长的等待后,班轮公司和不定期船船东终于等来了欧盟指南草案的出台,但该指南却旗帜鲜明地支持信息公开。对此,欧委会表示信息公开是避免在欧共体条约第81条下遭起诉的最佳方法。“与顾客分享的信息越多,你值得怀疑的地方就越少。”欧委会称。
欧盟的竞争法将从明年起首次适用于班轮行业。这个消息也从欧委会一官员的非正式简令中得到了证实。在香烟味弥漫的会议室里,班轮公司的头头脑脑们经过激烈讨论,最后共同议定出了货主最为关心的运价,往后这样的一幕将不会再出现了。欧委会已警告称:“召集只由承运人参加的讨论近期行业详细信息的会议将被视作违反欧共体条约第81条的行为。”不过,同业公会性质的会议仍然是被许可的,只要会上不涉及秘密的议题。
对于班轮公司间信息互换的相关问题,指南仍未给出明确的答案。班轮公司希望他们能就货量方面的信息实现快速交换,也就是大约8周之后,但欧委会认为1年是普遍认可的时间分割点。如果数据被认作为“历史数据”,那就不再具备市场敏感度,因此也就不违犯欧盟的竞争法。欧委会表示:“在以往的案例中,欧委会认为超过1年时间的信息就可称作是‘历史数据’。考虑到在某些行业中,超过1年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毫无用处,因此在判定信息是‘历史的’还是‘近期的’方面可以稍微灵活一些。”
指南中还提到了信息交换频率的问题,但欧委会再一次没有给出确切的答案。“信息交换的越是频繁,竞争者就能越快做出反应。这为采取报复措施提供了便利,也从根本上削弱了推行竞争法的初衷。”欧委会还对班轮公司预测运量提出了警告。“在判定班轮公司间交换基于非公开信息的运量预期方面应当谨慎,即便这些预期只是以合计的形式出现。”
在不定期船租船方面,指南将一些组织视作“初期的相关利益共同体”。理论上,欧委会已同意将竞争法应用于不定期船租船领域。
欧委会似乎认为航运联营体(POOL)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联合生产协议”。若欧委会对航运联营体的性质定义不改变的话,航运联营体肯定将在竞争法下受到更多的审查。“原则上来说,大多数的航运联营体并不符合‘联合生产协议’的标准,因为它的主要目的是联合出售一种服务,而这种服务却是由联营体内的成员单独提供的。”船东则反驳称:“联营体就是一个类似于合资公司的联合生产协议’。”他们的理由是联营体的经理是以所有联营体成员的名义洽谈合同的。欧洲船东协会秘书长Alfons Guinier则表示指南在大方向上没有问题。“我们无需恐慌。”他说道。 [上海航运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