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量风险加大。以前企业几乎不管产品质量一律出售,实行OEM后,必须按发包方要求保质保量,否则将承担责任;
2、合作不够规范,容易引起纷争(比如产品品种、售后服务、安全、交货期等规定不严);
3、容易引发品牌纠纷;
4、有欺骗客户嫌疑。据了解,目前大多数贴牌生产的产品未注明生产产地,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相违背的。应以组建当地分公司形式加以解决。同时,在OEM合作过程中,需注意以下问题:
其一,商标内容须合法,包装装潢不得仿冒;
其二,明确商标使用和提供方式,多余的或废次的标识不可以卖给他人;
其三,未经定作方(发包方)同意,对多余的产品代工承做方无权自行销售;
其四,中国90%的OEM制造商没有达到的,天天搞仿牌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