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6月15日起,新的国际集装箱运价报备制度开始生效。此次的运价报备制度相比1996年发布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运价报备制度实施办法》实施范围更广,由原先的江苏、浙江和上海三地扩展至全国。同时,1996年运价报备制度将废止。新的运价报备制度办法自6月15日起生效后过渡期为45天。该办法是交通运输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而制定,为了让班轮经营者在一个公平的环境下进行诚信经营。
由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班轮经营者自主制定。因而可能会使有些班轮经营者备案的运价超出正常、合理的范围,严重偏离同一航线同类规模班轮经营者的平均运价水平,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去年金融危机以来,国际海运业遭受巨大冲击,部分国际海运企业为了取得货源,采取倾销性、掠夺性定价,个别航线甚至出现恶性竞争局面。日本航线一度出现的“零运费”、“负运费”。为此新报备制度明确规定:“禁止以"零运价"、"负运价"方式承揽货物。”并在具体操作中对日本线区别对待。比如要求“日本航线运价(幅度)、佣金、箱扣和附加费必须分列”。据悉,这是因为日本线的竞争太激烈。
据悉交通运输部指定上海航运交易所为运价备案受理机构。备案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运价备案义务人应报备中国港口至外国基本港的出口集装箱货物海运运价幅度,即对外报价的上限和下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履行运价备案手续或未执行备案运价的,交通运输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班轮经营者备案的运价超出正常、合理的范围,严重偏离同一航线同类规模班轮经营者的平均运价水平,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将实施调查,对拒绝调查或不如实提供调查资料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