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海关实际监管效能,保证国家税款应收尽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的规定,决定调整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包括《原始舱单数据项》、《理货报告数据项》和《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数据项》、《分拨货物、物品申请数据项》和《疏港分流申请数据项》、《运抵报告数据项》和《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数据项》、《装箱清单数据项》、《预配舱单数据项》、《装载舱单数据项》,并新增部分数据格式,包括《出口落装申请数据项》、《出口落装改配申请数据项》、《出口直接改配申请数据项》、《进口改靠港申请数据项》、《国际转运准单数据项》和《空集装箱调运申请数据项》,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4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