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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3号

2011-11-02 16:01:33 By: 易舱网 - 在线订舱 尽在易舱 - Yicang.com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已经中、新两国签署,将自2011年10月24日起生效。为配合《议定书》的实施,现就修改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8年第100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条文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公告》规则十二修改为:
  “规则十二 可互换货物和材料
     在确定货物是否为原产货物时,任何可互换货物和材料应当通过下列方法加以区分:
  (一)货物或材料的物理分离;或者
  (二)出口缔约方公认会计原则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

  二、将《公告》第五条第五款修改为:
  
“五、由于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没有在货物出口时或者在货物装运后3天内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并注明‘补发’字样。”
  本公告内容自2011年10月24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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