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南美货的同行们,可能会经常接到客户咨询有关货物出口到巴西后是否会被无单放货的问题。“巴西无单放货”貌似已经成为业界共识了。
正常情况下,出口到巴西的货物依然要目的港代理配合,完成收货人换领提货单的程序,而实务中很多“无单放货”往往发生在当提货人去目的港换单时,与目的港货代勾结,目的港代理在提货人没有向其出示货代提单(house-bill of lading)时,就帮助提货人取得船公司的提货单,进而向海关申请货物进口手续。
案例分析
货物卸载6个月后,国内托运人因未收到巴西买方货款,持正本无船承运人提单要求货代公司交付货物,并称因涉案集装箱已流转,要求货代公司作为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责任。
2)货代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无单放货责任。
由于国内托运人提供了涉案集装箱流转记录,该记录显示装载涉案货物的集装箱已经于运抵目的港后数天返还空箱,并用于其他航次的货物运输,因此原告已经举证证明涉案货物已经被无单放货。
关于货代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无单放货责任,托运人认为其作为提单正本持有人,有权向提单签发人货代公司索赔,货代公司无单放货应当承担责任。但货代公司提出,按照巴西港口当地法律,承运人必须将货物交付港口经营人,因此认为应适用巴西当地特殊规定,以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港口经营人作为其完成提单项下交付货物义务的终结。
2)根据巴西当地法律,承运人在巴西当地港口交付货物,只能在保税港口、码头进行,且自货物交付给目的港船边的港口时,承运人责任终止。承运人认为巴西当地的该规定符合最高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此应当免除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责任。
另据有关人士获悉,巴西海关在2017年11月14日发布了第1759号法令,在原680号法令第54条中增加了将正本提单作为收货人请求提取货物而提交的文件之一,并进一步规定海关保管机构应将收货人提交的正本提单存档5年。如果巴西海关该最新法令属实,则本文有关巴西港口无单放货的可能就有了解决之法了,那时代理们也可以稍稍松口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