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调解是发生行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复议机关的主持下,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思想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互谅互让,依法自愿达成协议,由此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活动。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第一次将调解制度明确列入了复议纠纷解决的方式之一。在此情况下,海关及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6号),该办法对海关行政复议纠纷的调解制度的建立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但是,由于复议调解对广大当事人来说是一项崭新的制度,其涉及的法律问题亦存在一些较为模糊的界限与标准。[中国海关网]